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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会费。
  • 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 第六条 本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者拒绝缴纳会费的,根据本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 (一)会员逾期3个月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 (二)书面催缴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并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在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予以披露;
    • (三) 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 第七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方面:
    •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 (三)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研究和行业调研,拟订相关执业标准、规则;
    • (四)开展行业宣传,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 (五)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会信息网络;
    • (六)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
    •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 第八条 本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
  • 第九条 财务支出应在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
  •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本会应当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0年7月16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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